開車撞牆,薪水「慘扣」—— 汽車教練僱傭關係的認定與《勞基法》第26條的保障
- 大頭

- 4月1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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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
陳明志是一位老實又敬業的駕訓教練,每天天未亮就出門,風雨無阻,一週六天在駕訓場裡教學生開車。他不抱怨工時長,也沒拿過加班費,只希望學生能安全上路。
某天,一名新手學員在練習轉彎時失控,車子撞上了場邊的磚牆。車子受損、磁磚剝落,場面不小。但陳教練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情自己出面協調。他與學生達成協議:學生跟他自己都負擔一些賠償,事情圓滿落幕。
他以為這樣就結束了。沒想到下個月的薪水,卻悄悄少了三萬三千元。沒有說明、沒有協議、沒有通知。
他問主管,對方只是說:「你有責任嘛,扣一點是應該的。」
這三萬三不是數字的問題,而是一種心寒。多年的付出,一句話就被抹平。他開始問自己:「我真的是可以這樣被扣薪的嗎?」,於是陳明志向法院提出了訴訟。
判決要點
認定存在僱傭關係:雖雇主主張雙方為「承攬」關係,但法院依據工作型態、考勤紀錄、薪資結構及指揮監督關係,認定張先生實質上為受僱勞工。
預扣薪資違法:根據《勞基法》第26條,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賠償或違約金。即使損害已發生,也應透過協議或司法途徑處理。公司不得逕行扣薪。
返還扣除工資:法院判雇主返還張先生被預扣之工資新台幣 33,000 元,並加計法定利息。
許多雇主慣以「責任制」「論件計酬」「自由合作」為名,實際上卻要求勞工遵守上下班時間、打卡制度、工作紀律。這類情形已構成《勞基法》所定的「僱傭關係」,依法應保障勞工工資、工時、休假等權利。
如果你也遇到以下情況,請特別留意:
你在工作時失誤,導致公司電腦、機具、車輛損壞,公司就直接從薪資扣錢?
客戶投訴你,主管一句話就罰你幾千元?
公司說因為你離職前沒交接好,要從你的薪水扣除「代處理費」?
即使你覺得自己「可能真的有責任」,也要知道:這並不表示雇主可以自行決定要扣多少錢、什麼時候扣,或是完全不告訴你就扣了。
根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第26條及實務判決見解,雇主即使認為勞工有過失,也不能自行扣薪作為「懲罰」或「賠償」。必須經過勞工同意、勞資協議,或透過司法途徑釐清責任與金額。
如果你也遇到以下情況,請特別留意:
公司主張你是「外包」或「合作」,卻要你照排班上下班?
表面是「外包」,實際上卻和員工一樣上下班
工時過長卻拿不到加班費
形式 ≠ 實質,以上情形若具備「從屬性」——如固定工時、雇主指揮監督、不得兼職、薪資依公司制度計算——即使名義是承攬或論件計酬,實質上也可能構成「勞工」,依法應受到《勞基法》保障。
實際判決案例與法條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勞訴字第 152 號民事判決
勞動基準法第26條: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。

